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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西旸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9/9/21 11:25:09 作者:倪国平 浏览量:1268次

常州市金坛区西旸小学章程

 

(2016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第八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6年12月28日经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日经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核准同意,自201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常州市金坛区西旸小学,英文全称为:Xiyang Primary School,Jintan District,Changzhou;住所地址为: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西旸集镇505号  ,邮政编码为:213255;官方网址为:www.jtxyxx.com ,注册域名为:jtxyxx.com,微信公众号名为:czjtxyxx。

第三条  学校为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常州市金坛区教育局管理。学校为实施六年学制的小学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施教区内年满6周岁以上的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2个班级,学生总数不超过500人。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  理念文化

第六条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以“给童年着色,为幸福奠基”的理念为指导;以人为本,师生共同发展;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强校,以艺体教育为突破口,促进学生和谐全面发展,特长发展,为孩子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为孩子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搭建平台,为教师的职业幸福导航铺路。在成就学生、成长教师的基础上成功学校。

第七条  学校发展目标为:以教育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学校内涵建设为统领,以增强规范精细管理为支撑,以提高教师专业发展为重点,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保证,以办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用责任强化服务意识,促进和谐发展,用文化凝聚学校精神,引领学校成长,全面深化教育内涵,提升学生素质,提高教学质量,优化管理体制,实现学校教育科学、有序发展。

第八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的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情趣。

第九条  教师发展目标为:以学校发展和教师发展为本,以青年教师专业发展为抓手,以名师梯队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构建和完善以学校为基地、以现代教育理论为基础、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教学实践为导向的教师专业发展模式,关注教师人文需求,提高教师的文化品味。坚持师德与师能同建原则,坚持专业与特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专家引路原则,提高教师专业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条  学校致力营造一个文明、和谐、具有浓厚地域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导向,以学生为主体,以建设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为核心,以优化、美化校园文化环境为重点,以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为载体,让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和文明风尚的感染,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推进德育建设,提升学校的办学内涵。

学校校训为:谨、信、勤、敏。

校风为:文明、活泼、求实、创新

教风为:敬业进取、爱生奉献

学风为:勤学守纪、全面向上

第十一条  校旗为白底的“常州市金坛区西旸小学”方形旗,校歌为《缤纷校园 快乐歌唱》,校徽由“初升的太阳”和两片绿叶构成。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提升质量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的督查和评估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德育、后勤等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全面主持管理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坚持以教学为主,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各门功课。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深入教学第一线,正确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保护他们的健康;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后勤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文化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领导小组,明确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职责,真正作到有组织、有职责、有计划、有方法,建立科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带头抓好安全工作,保证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员干部的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集体领导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中国少年先锋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列出。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或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教导处、少先队、办公室、总务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少先队辅助学校的德育工作,根据学校相应工作制度,制订远期发展规划,近期工作计划。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健康、生活情况,对日常的少先队的教育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工作,帮助队干部提高各方面能力。指导中队辅导员的工作,定期召开中队辅导员会议,传达上级组织的工作精神和部署学校少先队工作。组织中队辅导员开展经验交流、理论研究等活动,帮助各中队建设出主意、想办法。努力实现校纪严、校风正、教风实、学风活的目标。少先队设大队辅导员1名。

(二)教导处协助校长制定并实施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组织管理教学工作,指导教师贯彻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计划,开展各种教学、教研和第二课堂活动,提高教学质量。负责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的管理工作,落实减负增效工作,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好招生、编班、学籍管理、考勤考绩、课程表编排等有关工作。协助校长室、党支部、少先队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活动,组织校外实践活动和家长会。抓好学困生的帮扶和转化。协助校长室组织对学生的操行评定,参与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的评定、表彰和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教导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三)总务处协助校长管理好学校财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使学校经费使用恰当,能发挥最佳作用。根据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学校资产登记、检查、保管、维修等工作。负责管理和维修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做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为师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工作环境。做好学校食堂管理,确保饮食、饮水安全。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工作,协助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名。

(四)办公室负责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按照学校领导意见,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安排好全校性庆祝活动或接待活动的宣传布置工作,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协助校长搞好学校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离退休人员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认真细致地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

(五)教科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的教科研工作计划,收集教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情况。开展对学校课堂教学动态和改革方向的研究与指导工作,并指导改革的实验与推广。指导各学科教学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承担教学、教改经验的总结和推广工作。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教改实验,建立对教育教学有较大现实意义的课题组,组织各课题组认真开展教科研活动。收集教科研成果并进入档案。组织教师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转变教育观念,探索现代教学模式和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改革效率。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校本培训工作。教科室设主任1名。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荣誉室,重视学校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总务处具体落实以及卫生、德育(少先队)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认真贯彻实施《国旗法》,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和国旗下讲话制度,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

学校以第二课堂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第三十条  学校在班级文化建设上努力打造具有我校特点的校园文化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旨在通过活动,启迪学生思想,陶冶学生情操,弘扬学生道德,培养学生的主人翁精神,在全校范围内掀起一个讲文明、讲纪律、讲奉献,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的热潮,使文明守纪、勤奋读书、乐于助人的正能量蔚然成风。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重视学校社团的建设工作,将学校社团活动确定为少先队工作品牌,引领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快乐成长,全面发展。同时,学校根据不同社团的特色,在学校社团中开展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让队员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争章活动中,增才干、育品德、强身心。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依据办学理念,开发“幸福课程”,从课堂教学和课余生活两方面进行落实。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改进课堂教学方式,打造幸福课堂。打破学科藩篱,整合音、体、美、劳、综合实践等学科特色,创设多彩的课程活动,打造多样展示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个性成长,使学生获得幸福的学习生活。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班级授课。

全面执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随意增减学科课时。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报门报批。

加强常规教学管理,全面贯彻各学科课程标准,优化计划、备课、辅导、改作业、考核、总结等常规教学环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材、教学资料管理的规定,不使用未经过国家和省教育部门审定的教材,不擅自向学生销售非教育部门推荐的各种复习资料和习题册。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坚持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一件》,改革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力求堂上完成作业,低年级不布置作业,中年级布置课外作业不超过《意见》规定的时间作业量。保证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六小时。

教师要热爱学生,坚持正面教育。重视培养优秀学生,对学困生不歧视、不讽刺,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困生教育转化率达90%以上。

第三十四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确立了“立足于教研、立足于课堂、立足实际、大胆改革、稳步推进”的课堂教学改革思路,打造高效课堂,积极探索慕课教育新模式。

  根据课程实施理念,改革评价制度,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价。各学科改变单一的考试分数评价制,结合国家核心素养概念,实行从笔试、口试、动手操作、学习品质、活动参与、能力提升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既重终结性评价,也重过程性评价。同时,在教师评价基础之上,引入学生互评、家长评价等多个维度,对学生的知识、技能、情感、态度、价值观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价,真正以评价促发展、促成长,发挥评价的效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按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组织开展大课间和课外体育活动,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学校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年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师生健康档案。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卫生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劳动教育以劳动课、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进程,配备信息化装备,并在教学、科研、教学教务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教育改革与转型。

第四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成立了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对自己工作和学校工作的满意度,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另外,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服务区域内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收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保障新市民子女享有同等的学习条件。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四十七条  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手册,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十条  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有实际困难和切实需要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膳食条件。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多种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四条  学校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根据残障儿童身心特性和需要,提供帮助和便利。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完善薄弱改造,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教师参与校级间的对口交流,并给予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优先。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微机房、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六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各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靠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法官、检察官等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八十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订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向学校校务委员会(教代会)提交章程修订说明,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金坛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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